行政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
   (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三)《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二、办理条件
   (一)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四)有熟悉酒类业务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办理机构: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二)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11号
   (三)联系电话:0991-7916618    0991-8851761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据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验资报告复印件二份;
   (四)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份;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份;
   (六)有效期内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户口所在地非本市还应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七)经营房屋使用证明(经营场所和酒品库房)
   1、经营房屋产权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二份。
   2、经营房屋不属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和半年以上租赁发票复印件各二份。(酒品库房应与经营场所分离,符合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设计要求,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通风、干燥符合经营酒类商品储藏及温度要求。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经销酒类商品陈列设施)
   (八)酒品购销协议和酒品代理授权书以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和QS认证材料、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进口酒类产品提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合法的《进出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九)二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酒类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材料经实地考察、核实,15个工作日内对具备酒类批发资质条件的报请自治区酒类管理机关审批;对不具备酒类批发资质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